不再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代之为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新的文书式样自行印制并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办案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使用。
这里将上述文件所附文书模版及历经修改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综合整理形成此文,仅供参考。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依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能够使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开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 )字〔 〕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相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6.文书中“ 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加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名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名称适用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
18.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规格等特点。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其中,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情况,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由接收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没收违法来得到的、非法财物清单中“备注”栏填写上缴国库、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等处理情况。
47.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新增)
是公安机关立案时所使用的文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立案登记表的附件,用于在受案时登记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提交的证据。“案件来源”
栏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投案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现住址。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方式。“移送单位”
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报称的基本情况,可采用问答方式记录,最重要的包含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应当写明人身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嫌疑犯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公司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该栏还应当在是否接受证据的“□”内打勾选定,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根据相关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接报案办理意见”
是经办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解决的建议,由经办民警在相应的“□”内打勾选定。选择“其他”情形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详细情况。“立案审批”
栏由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根据详细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是公安机关受案后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回执。属于其他单位移送案件的,受案单位理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有关送达回执上签收,不必制作受案回执。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可通过__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包括电话、网址等。“联系人、联系方式”后的横线处填写受案民警或者办案民警的姓名、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是公安机关书面告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投案人依法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时使用的文书。在使用时应当将文书名称中不用的部分划去,并根据告知内容,在相应的“□”中打勾选定。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投案人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包括电话、网址等。“向
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部门。
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1、询问/讯问笔录,是办案民警询问/讯问违法嫌疑犯、被害人(被侵害人)及证人,记载询问/讯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犯罪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有共同违法嫌疑犯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嫌疑犯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2、“第__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__ 页”、“共__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6、询问笔录中还应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没办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没办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七十条第一款: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七十六条: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该文书名称中的横线处填写“勘验”、“检查”、“辨认”或者“现场”字样。“检查或者辨认对象”
“见证人基本情况”只适用于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时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的,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人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无”,并由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办案民警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见证人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并由见证人、办案民警在笔录末尾签名。
“事由和目的”后面的横线处根据详细情况填写,如,勘验笔录中可填写“及时提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检查笔录中可填写“查找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中可填写“辨认违法嫌疑人”,现场笔录中可填写“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
“过程和结果”对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笔录都适用。制作勘验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对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的物证,应该依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物品的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等。制作检查笔录时,写明是否当场检查,记录检查的过程以及发现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制作辨认笔录时,写明辨认的组织实施过程以及辨认的结果。制作现场笔录时,写明现场概况、民警在现场开展工作的情况、现场人员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的,还应当记录民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抬头部分横线处填写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公司名称。“下列证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具体证据的名称。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被告知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告知人的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告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适用听证告知的,“拟对你(单位)作出__的行政处罚”的横线处填写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一万元”等。“向__提出”的横线处填写受理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名称。
“听证内容记录”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本案办案人民警察”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申请人是个人的,“听证申请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听证申请人是单位的,在“听证申请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公司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听证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工作单位。
“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工作单位。
“听证会基本情况”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听证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注明。“听证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听证会查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对该听证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建议采用原处理意见,或者提出新的处理意见等。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填写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地址。当场收缴物品的,在“附:收缴物品清单”前的“□”中打勾,并制作相应的收缴物品清单。
“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详细情况。“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同时作出收缴、追缴决定的,应当在“对__予以收缴”、“对__予以追缴”的横线处填写收缴、追缴财物的名称和数量,并附相应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没有收缴、追缴的,在该横线处填写“无”。
,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各地公安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或者填充式决定书。对外国人作出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制作驱逐出境决定书。制作式决定书和填充式决定书均适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的情况,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时,应当按照文书制作要求在正文中载明有关内容。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包括没收、收缴、追缴以及相应的发还情况;“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和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违法行为人同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的依据、期限和执行单位的名称和地点,可不再另行制作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收容教育决定书,但应当将该决定书按照要求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一份,将该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应当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名称。使用填充式决定书时,“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以及取缔、限期改正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应当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和期限”后面的横线处应当注明具体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合并执行、不予执行的情况。同时没收、收缴、追缴财物的,应当附有相应的清单,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附卷的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不再使用送达回执。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关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体现的,只填写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或物品持有单位的名称。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物品持有人”为所有的共同违法行为人。
,是公安机关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停止燃放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文书名称“责令___通知书”的横线处填写所采取措施的名称,如“改正”、“限期改正”、“停止燃放”等。抬头横线处填写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行为的简要情况。
“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填写法律依据,例如,规定“责令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或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立即停止的,应当在“立即停止”后面的横线处填写立即停止的行为,如“违法行为”、“非法运输活动”、“燃放”等。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的,“你(单位)必须”后面的横线处应当根据查处案件的实际要求填写,如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采用责令限期整改措施的,此栏内容填写具体整改内容。
,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时所使用的文书。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填写违法事实情况。作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应当填写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因,即经诊断评估,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
,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时所使用的文书。作出延长收容教育决定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收容教育的原因,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具体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填写。根据2020年8月6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式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修改
《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式样四十七),是公安机关办理涉恐违法案件,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式样四十八),是公安机关办理涉恐违法案件,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查询财产通知书(式样四十九),是公安机关办理涉恐违法案件,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可以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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